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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佈日期 :2005-07-22
內容 :
主旨:
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,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,禁止旅客入(出)境時攜帶。
說明:
一、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香港事務局94.6.30(94)港局綜字第941209號電報辦理。
二、有關電擊棒及任何具彈射力之器械,,在香港及澳門地區均列為管制品,禁止旅客入(出)境時攜帶乙事,觀光局前於94年4月22日以觀業字第093009628號函知,惟最近仍發生我國人經港轉機至他國時,將電擊棒置於托運行李中,遭香港海關檢控,並經法院判例處罰港幣2000元,嚴重影響國人權益,為免此類似案件繼續發生,呼籲國人至港或過境香港時,切勿攜帶電擊棒等管制品,以免發生無謂之困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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