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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佈日期 :2007-09-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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今(29)日蘋果日報刊載,溫泉法實施至今兩年多,全國沒有一家業者領有溫泉標章,因中央對溫泉標章的法令解釋不同,導致業者要合法申請確實面臨困難。
交通部觀光局表示,「溫泉標章申請使用辦法」就標章申請之資格、條件有明確規範,業者只要依據該辦法第7條規定,檢具相關書件向營業處所之地方政府申請發給溫泉標章即可。依據溫泉法之規定,交通部觀光局於96年1月24日函示,申請使用溫泉標章所需之事業設立或登記證明文件,包含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、旅館業登記證、民宿登記證、觀光遊樂業執照、休閒農場登記證、餐廳、浴室等相關事業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,是以餐館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證即符合申請溫泉標章使用證明文件,報載「因中央對溫泉標章的法令解釋不同,導致業者要合法申請確實面臨困難」乙節,應屬誤解!
另,宜蘭縣政府業於96年5月2日核發礁溪「湯圍風呂」首面溫泉標章;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第18次委員會議裁示,由經濟部邀集相關機關成立專案小組,就輔導、督促業者申辦相關開發許可、溫泉標章所遭遇問題,研議具體措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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