旅行商業同業公會
top.jpg
公會介紹
公會組織
活動快訊
會議記錄
大陸人士來台相關資訊
大陸人士來台觀光申請
徵才
求職
帳號:
密碼:
公會訊息
國內消息
國外消息
公佈日期 :2006-01-23
內容 :
主旨:
導遊人員(包括華語)執行導遊業務時,應依規定佩掛執業證,請遵照辦理。
說明:
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23條及依發展觀光條例第59條定有明文:「導遊人員執行業務時,應佩掛導遊執業證於胸前明顯處,以便聯繫服務並交通部觀光局查核。」違者,「處新台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」
< 回上一頁 >
桃園市旅行商業同業公會
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45號17樓 TEL:(03)3313111 FAX:(03)3391218
請使用Internet Explorer 5.0 以上版本之瀏覽器, 以獲得最佳瀏覽效果
本網頁內容屬原著作所有,未經授權,請勿抄襲轉載。
本會所提供資料如有誤,以相關主管機關發佈為準,恕不另行通知
本網站由
先啟資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
製作
Copyright 2004 Travel Agent Association Of R.O.C, Taiwan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