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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佈日期 :2007-07-12
內容 :
自96年6月15日起,旅客進出歐盟國家,如隨身攜帶超過(含)1萬歐元現金須向海關申報,「現金」包括貨幣及其他可轉讓證券(bearer negotiable instruments),如旅行支票、提領現金之本票(promissory notes)及匯票(meney orders)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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